“媒妁之言”,在古代先是婚姻程序, 《孟子·滕文公下》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放回战国礼法语境看,它管的不是两情相悦本身,而是婚事能不能被家族与乡里承认,那会儿,婚姻是公事。
今天处境变了,婚姻合法性的重心,已从“父母之命”慢慢转到当事人自愿与法律确认;可在过去,《礼记·昏义》讲“将合二姓之好”,《诗经·卫风·氓》又有“匪我愆期,子无良媒”,也说明古人并非全无情感,只是情感要进到正式婚姻,还得过媒人与礼数这一关——恋爱是一回事,成礼又是一回事。
所以,“媒妁之言”有它的时代功能,到今天,程序还在,意思不同了,介绍人可以有 代替不了当事人点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