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彩礼,单方结婚目的不能要求全额返还
一、基本案情
(一)双方交往及财产往来过程
王先生与郭女士于2023年8月通过抖音直播间相识,王先生初期通过直播间打赏向郭女士支出款项,后续双方线下见面确立恋爱关系,交往周期自2023年10月至2025年7月,双方存在长期异地往返、同居共同生活、商议婚嫁事宜、共同购房等行为,2025年7月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二)案涉全部财产支出明细(一审法院查实)
- 转账类支出:银行转账16400元(含明确备注彩礼21000元、生活费、节日红包等);微信转账7240元(含520、521、2025等特殊寓意转账);支付宝转账扣除重复流水后为8569.3元;郭女士亦向王先生支付宝转账3000元。
- 贵重物品购置支出:先后购买两部苹果手机、iPad、蓝牙耳机、黄金首饰、戒指等贵重物品,其中一部iPhone14ProMax已返还王先生;首饰类合计支出超4万元。
- 共同生活及异地往来支出:王先生承担双方往返沈阳、乌鲁木齐、喀什多地机票费用;为郭女士支付房租16000元、房屋装修款20000元、驾照培训费、话费等生活开支;同时主张双方日常共同消费支出158491.9元、现金赠与70000元,郭女士仅认可收到1000元生日现金。
- 直播间打赏支出:王先生恋爱初期在抖音直播间为郭女士打赏共计83861.91元。
- 房产相关:双方共同购置房屋并各占50%产权,分手后郭女士已无偿将自身全部房屋份额过户返还至王先生名下。
(三)双方过错及诉讼历程
双方均主张对方恋爱期间存在出轨过错,互相提交证据指责对方为感情破裂过错方。王先生一审起诉要求郭女士返还全部款项570934.8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郭女士额外返还225882元,二、一审争议焦点
1.焦点一:案涉恋爱期间多笔款项及财物,如何区分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彩礼)与恋爱一般无偿赠与?
王先生主张全部大额支出均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婚约解除后应当全额返还;郭女士主张仅备注彩礼的21000元属于法定应当返还的彩礼,其余全部转账、消费、礼物、打赏均属于恋爱自愿一般赠与,无需返还。2.焦点二:王先生主张的抖音直播间打赏、房租、装修款、异地机票、日常共同消费、现金赠与等款项,是否具备返还基础?
王先生认为上述支出均服务于婚恋筹备,应当一并返还;郭女士抗辩该部分属于恋爱同居日常开支、自愿娱乐消费,财物交付完成后所有权已转移,无权要求返还。3.焦点三:双方恋爱期间互相主张对方存在出轨过错,该过错是否影响赠与财物的返还责任?
王先生主张郭女士存在出轨、擅自终止妊娠过错,是婚约解除的过错方,应当承担全额返还责任;郭女士抗辩自身无过错,王先生才是出轨过错方,且恋爱过错与财物返还无法律关联。4.焦点四:王先生提交的同类参考案例能否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王先生援引两份婚约财产纠纷案例,主张本案属于借婚恋敛财应当全额返还款项;一审法院核查案件事实后,认定本案与参考案例事实不一致,无法参照适用。三、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赠与合同条款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将案涉财物统一划分为附结婚条件的彩礼赠与和恋爱一般无偿赠与两大类,逐项作出裁判观点:1.彩礼部分应予返还:
仅有明确备注为彩礼的21000元转账,符合婚约彩礼认定标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据司法解释应当全额返还,同时判令郭女士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日常转账、特殊寓意红包、机票往来费用无需返还:
双方存在长达近两年稳定恋爱及同居关系,该部分款项属于王先生追求对方、展示自身经济能力的自愿支出,且双方存在互相转账往来,无法认定郭女士存在借婚恋敛财行为,无需返还。3.房租、房屋装修款无需返还:
16000元房租为直接用于郭女士租房的生活支出,20000元装修款用于双方共有房屋,且郭女士已无偿返还全部房屋产权份额,无权主张该两笔款项返还。4.贵重首饰、电子产品、培训费用无需返还:
王先生无有效证据证明郭女士主动索要上述财物,所有赠与财物均已完成交付,不存在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故不予支持返还诉求。5.抖音直播打赏款项无需返还:
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直播打赏的行为后果,无证据证明郭女士存在诱导、胁迫打赏行为,打赏支出属于自愿娱乐消费,不予返还。6.日常消费及现金赠与不予支持:
王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微信、支付宝日常消费全部用于郭女士,70000元现金赠与无任何证据佐证,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7.恋爱过错不作司法评价:
恋爱关系属于双方自愿缔结、自愿解除的人身关系,法律不干预恋爱分手原因,双方互相出轨的过错情形,不纳入本案财物返还裁判考量范围。8.参考案例不予参照:
本案双方存在长期同居事实,无证据证明女方主动索要财物,与王先生提交的参考案例核心事实差异极大,不能参照裁判。一审判决结果:郭女士返还王先生彩礼21000元及对应利息;驳回王先生其余全部诉讼请求。四、二审争议焦点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上诉主张聚焦一审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偏差,二审归纳四大核心争议焦点:1.焦点一:一审法院对附结婚条件赠与认定范围是否过窄?恋爱期间无明确彩礼备注的大额自愿转账、婚恋筹备支出,是否均应当认定为附结婚条件赠与?
王先生主张只要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出的全部款项,无需双方书面约定,均属于附条件赠与;一审法院仅将备注彩礼的款项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焦点二:王先生因婚恋支出陷入经济困难、自身需赡养患病母亲且存在举债情形,能否依据彩礼返还中“给付导致生活困难”规则,要求返还一般赠与款项?
王先生主张举重以明轻,彩礼因生活困难可返还,自身大额婚恋支出致贫,一般赠与也应当返还;郭女士抗辩该条款仅适用于彩礼,不可扩大适用至普通恋爱赠与。3.焦点三:女方恋爱期间过错是否可以作为男方撤销一般赠与、要求全额返还款项的法定理由?
王先生主张女方存在情感过错导致婚约破裂,过错方不能获利,应当返还全部财物;郭女士及一审法院均认为恋爱过错与赠与返还无法律关联。4.焦点四:认定附结婚条件赠与,是否需要以女方主动索要财物为前提?一审以无索要证据驳回诉求是否违法?
王先生主张附条件赠与无需受赠方索要,只要男方赠与目的为结婚即可成立;一审法院以无索要证据驳回诉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五、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完全一致,针对王先生四大上诉理由,逐项驳回上诉,核心裁判观点如下:1.明确赠与区分核心标准——有无明确附结婚条件的意思表示:
除明确备注彩礼的21000元外,案涉其余所有转账、首饰、消费支出,均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以结婚为赠与生效前提,依法属于无条件一般赠与;财物所有权完成交付转移后,赠与人无权单方撤销。同时明确,案涉黄金首饰等礼品属于恋爱初期爱意赠与,不属于婚嫁五金范畴,不满足彩礼返还条件。2.彩礼返还生活困难条款禁止扩大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婚前给付致生活困难返还规则,仅适用于彩礼范畴,不能扩张适用至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男方自身经济困难、举债情况,不能作为撤销已完成一般赠与的合法理由。3.恋爱情感过错不影响一般赠与效力:
现行法律无任何规定,恋爱一方存在情感过错,另一方即可撤销已经完成的无偿赠与;女方是否存在过错,均不是男方要求返还普通恋爱赠与的法定事由。4.一审裁判逻辑无误,索要财物并非附条件赠与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裁判核心并非女方是否索要财物,而是款项是否具备附结婚条件的合意,王先生自愿主动支出全部款项,双方无附条件返还合意,即便女方未索要,也不改变一般赠与的性质。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王先生承担。六、本案重点援引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是赠与人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受赠人接受财物的合同,恋爱自愿转账、送礼均符合一般赠与构成要件。
-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完毕后,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本案全部财物均已完成交付,王先生无权单方反悔。
-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需要双方明确约定义务内容,无书面或口头明确结婚返还约定的,不成立附结婚条件赠与。
- 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赠与法定撤销情形,本案不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约定义务等可撤销情形。
-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无证据证明女方存在索取财物、借婚恋敛财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条款生活困难返还规则仅限彩礼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恋爱期间日常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小额红包、爱意礼品均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
(三)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王先生无法举证现金交付、女方主动索要财物、女方出轨有效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七、律师实务风险提示
结合本案一、二审裁判口径及当前全国婚恋财产纠纷统一裁判尺度,结合日常当事人咨询及办案经验,针对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给出六大实务风险提示,贴合律师办案实操场景:1.风险一:切勿主观推定所有婚恋支出均为附结婚条件赠与,意思表示必须外化留证。
司法裁判核心看双方合意与转账备注,仅凭男方内心以结婚为目的的单方想法,无法认定附条件赠与。实务中若给付大额款项意图为彩礼,务必明确转账备注彩礼、签订书面婚约财产协议,口头约定、单方内心想法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2.风险二:特殊寓意转账、日常送礼、异地机票住宿等共同消费,司法统一认定为一般赠与,分手后无法追回。
520、1314等特殊数字红包、节日礼品、双方共同出行开支,属于典型情感表达支出,无论金额大小,法院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即便男方事后经济困难也无法突破该裁判规则。3.风险三:直播打赏类恋爱前期娱乐消费,分手后几乎无法主张返还。
成年人自主直播打赏属于自愿网络消费,除非存在明确欺诈、胁迫、虚假宣传,否则法院一律驳回返还诉求,本案八万打赏款项全额不予返还,具备极强参考性。4.风险四:恋爱双方互相出轨、情感过错,不影响财产赠与的返还规则。
我国法律只规制财产关系,不评价恋爱道德及情感过错,哪怕一方存在明显出轨、终止妊娠等行为,也不能作为追回普通恋爱赠与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切勿陷入“对方有错就该还钱”的认知误区。5.风险五:彩礼返还的生活困难条款严禁扩大适用,仅适配彩礼,不适用于日常恋爱赠与。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自己没钱、负债,分手后所有恋爱花销都能要回,本案二审明确驳回该观点,该条款适用边界清晰,不可随意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