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的普及,广大群众对于法律的认知水平正在逐步提高,但仍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本案中,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并非都能认定为借款,要谨慎区分赠与与借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款项交付,更需要双方明确的借贷合意。情侣之间日常转账、经济支持,在无明确借款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属于维系感情的自愿性支出,不因金额较大就当然转化为借款。但如果双方事后通过对账结算、出具借条等方式,对部分款项明确约定为借款,则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在此提醒大家,一方面,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务必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借条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另一方面,分手后的对账结算凭证,是区分赠与与借款的关键依据,应妥善保管。只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才能避免亲密关系中的财产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