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爱意赠与 vs 婚嫁附条件赠与
很多人容易混淆恋爱赠与的法律性质,其实司法实践中,对两类赠与的界定十分清晰。所谓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大多贴合民间婚嫁习俗,多出现在订婚、筹备婚礼的关键阶段。
这类赠与的标的往往价值较高,比如大额彩礼、贵金属首饰、婚房、代步车辆等,给付的核心目的单一且明确,就是为了促成双方缔结婚姻,带有浓厚的婚嫁仪式属性。
但手机、平板这类电子产品截然不同,属于日常生活、工作的常用消费品,也是情侣恋爱中最常见的送礼品类。这类赠与贯穿日常相处的全过程,核心作用是增进彼此感情,并非婚嫁专属财物。即便男方当初确实有和对方结婚的想法,也不能在分手后单方面追溯、强行将普通爱意礼,定性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二)赠与完成后,不得随意反悔撤销
根据《民法典》赠与相关规定,赠与财物一旦完成交付,所有权就会正式转移至受赠方。本案中,手机、平板早已交付女方使用,赠与行为早已履行完毕。
在没有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男方仅以“分手未结婚”为由反悔,要求返还财物,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得到支持。
(三)恋爱结婚期待,不等于赠与附条件
绝大多数情侣谈恋爱,都会怀揣着携手终老、步入婚姻的美好期待,这是恋爱关系的常态,也是人之常情。但这种主观的美好期许,和法律层面“赠与附条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法律不会认可分手后的“事后追认”,不允许当事人感情结束后,强行给过往的普通赠与附加结婚条件、索要财物,这既是维护民事交易的公平自愿原则,也能避免恋爱纠纷中过度追责、肆意反悔的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