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婚恋中的房事禁忌,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婚配范围、宗族血缘和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凡是被禁止结婚的男女,通常也被禁止发生性关系。不过,不同民族对婚前交往的宽严程度并不一致,有些民族较为严格,有些则允许一定程度的自由,但都不能突破血缘和氏族边界。
一、婚配禁忌也意味着房事禁忌
传统社会对婚姻对象有同姓不婚、同宗不婚、近亲不婚等限制。这些规定不仅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式结婚,也意味着彼此不能发生性关系。
换句话说,婚姻边界同时也是性行为的边界。只要双方属于禁止婚配的关系,其性行为就会被视为乱伦、违背祖制,甚至被认为会破坏整个宗族和村寨的秩序。
二、侗族严禁同姓或同血缘者发生性关系
侗族社会严格禁止同姓或同一血缘氏族内部通婚,也禁止双方发生性关系。当地民间认为,这类行为属于 “大逆不道” ,不仅违反宗族伦理,还会触怒鬼神。
在这种信仰中,违规行为带来的后果并不只由当事人承担,而可能殃及整个村寨和宗族。旱灾、洪水、疾病等灾害发生后,人们有时会怀疑村寨中有人违反了婚恋禁忌,并从中寻找灾祸的原因。
三、违反禁忌可能受到集体惩罚
《侗族简史》记载,1957年春旱时,西盟水厂寨出现饮水困难,寨中头人怀疑有人发生了乱伦行为。后来发现一名男子与同姓人发生关系,头人随即击响木鼓,村民持火把、刀具在寨中奔走,并宰杀家畜。
按照当地习惯,这种情况下被杀的家畜最终要由违反禁忌者负责赔偿。当事人逃走后,其养母还要请宗教人员杀鸡祭鬼,向鬼神请求宽恕,并赔偿村民的损失。
这个例子说明,婚恋房事禁忌在传统村寨中不只是私人道德问题,而是受到集体监督的公共规范。一旦违反,当事人不仅要受到舆论谴责,还可能承担祭祀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黎族 “放寮” 体现较为自由的婚恋习俗
与侗族的严格禁制相比,黎族部分地区曾有较为自由的 “放寮” 习俗。 “放寮” 主要是未婚青年男女交往、谈情和选择配偶的一种方式。
据《中国婚俗》记载,参加 “放寮” 的主要是未婚青年,但已经结婚、尚未正式到夫家居住的女子也可以参加。这样的女子在 “放寮” 期间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一般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由此所生的子女也不会受到歧视,有时反而会得到接纳。寡妇参加 “放寮” ,同样不被视为不可接受。
这说明不同民族对婚前或婚外性关系的评价并不完全相同,不能简单地用汉族封建礼教中的贞节标准加以衡量。
五、“放寮” 仍不能突破血缘界限
黎族 “放寮” 虽然给予青年男女较大的交往自由,但并不意味着毫无限制。其交往对象必须符合本民族的通婚范围,严禁在同一血缘氏族内部进行。
有资料概括为: “同血缘的人不能通婚,也不得放寮。” 由此可见,婚恋自由仍然受到血缘规则的约束。只要被认定为同宗、同族或血缘过近,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发生婚恋关系。
六、禁忌的核心是维护宗族边界
侗族和黎族的具体婚俗虽然不同,但其共同原则十分明显:允许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必须与允许通婚的范围一致。
侗族把违反同姓、同宗禁忌的行为解释为触怒鬼神,并通过集体惩罚维持秩序;黎族对 “放寮” 较为宽容,却仍严格禁止同血缘者参加。这说明传统婚恋房事禁忌的核心,不只是压抑个人欲望,更重要的是防止近亲关系和宗族边界混乱。
七、总体来看
中国传统婚恋房事禁忌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地域性。有些民族对婚前交往限制严厉,有些民族则允许青年男女在一定范围内自由交往。但无论宽严如何,同宗、同姓和同血缘者之间的性关系通常都受到严格禁止。
这些禁忌一方面具有维护亲属秩序、限制近亲关系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常与鬼神惩罚、自然灾害和集体责任联系起来,带有浓厚的民间信仰色彩。因此,应当把它们放在特定民族的宗族制度和社会环境中理解,而不能简单地视为统一的古代性道德标准。
参考文献出处
《侗族简史》,第97页,云南教育出版社,1986年。
吴存浩:《中国婚俗》,第165—166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