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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5年分手后索要12800元,法院这样调解!

  • 2026-08-25 12:34:31
恋爱同居5年分手后索要12800元,法院这样调解!

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哪些该还、哪些不该还?近日,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一起恋爱分手后的经济纠纷,在调解员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周强(化名)与杨甜(化名)曾恋爱交往并同居五年,分手后,周强主张杨甜应返还现金7300元、借款2000元及手机折价款5300元,合计12800元。周强称,同居期间杨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其现金7300元,另向其借款2000元,此外,周强购买手机一台交由杨甜临时使用,双方并未约定赠与。杨甜则辩称,7300元中包含其本人的钱和周强父母逢年过节给的节日礼金,手机系周强自愿为其购买。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阐明,同居关系未经结婚登记,缺少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制,双方财产往来应按照一般财产关系处理。针对同居期间的经济转账,通常区分以下情形:

1.赠与性质的转账。对同居生活期间明确表示为赠予的转账,如备注“节日快乐”、“我爱你”等具有赠与意味的话语,或在特殊节日、纪念日的转账及特殊金额的小额转账,通常不需要返还。但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予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不同于一般赠予,则可能视为附条件赠与,需按彩礼返还规则处理。

2.借款性质的转账。对同居生活期间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并有明确的借贷证据。

3.基于共同生活支出的转账。同居生活期间,由于双方长时间共同生活,必然存在共同的消费支出,基于共同生活支出的转账视为双方对日常生活的共同负担,是为了双方共同的生活利益而发生的,在同居生活解除时,通常不需要计算返还。

结合本案证据,经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杨甜共计退还周强4650元,分四期支付。为保障协议强制执行力,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建议同居期间对大额资金往来注明转账性质,保留借条、聊天记录等书面凭证;节日红包、日常赠与应明确意思表示;共同购置大额财产最好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避免分手后产生纠纷。

供稿:涂嘉纹、罗海涛

编辑:刘文颖

初审:朱冬梅

终审:邱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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