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最美的样子,是你情我愿;但当感情走到尽头,那些曾经的付出与馈赠,却可能变成一场理不清的经济纠纷。
一、恋爱花费的法律性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恋爱期间花费的性质。从法律角度看,这些花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日常消费支出
· 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共同消费
· 购买零食、日用品等小额开销
· 这类花费一般视为恋爱期间的正常交往支出,很难追回
2. 表达爱意的礼物
· 情人节礼物、生日礼物、纪念日礼物等
· 特殊含义的礼物如鲜花、首饰等
· 这类赠与一般被视为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完成,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3. 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
· “520”、“1314”等特殊数字的转账
· 附有“我爱你”、“节日快乐”等表达情感的转账
· 这类转账通常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无法要求返还
4.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
· 房产、车辆等高价物品
· 大额现金转账(如数万甚至数十万元)
· 彩礼性质的赠与
· 这类赠与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时可能要求返还
5. 借款性质的转账
· 明确约定为借款的转账
· 有借条或聊天记录证明借款合意的转账
· 这类款项属于借贷关系,可以要求返还
二、法律如何认定?
我国法律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 赠与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也就是说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除非符合法定情形。
2. 附条件赠与的特殊性
如果能够证明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那么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可能有权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赠与的价值、双方经济状况、赠与时的意思表示等因素。
3. 不当得利的适用
如果一方获得财产没有合法依据,且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但恋爱期间的许多花费很难认定为不当得利。
三、最高法指导案例
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说法:
应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可见,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全部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人民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求张某返还转账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律师建议
1. 恋爱期间理性消费: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合理消费,避免过度付出。
2. 大额赠与要谨慎:涉及大额财物时,可考虑签订书面协议,转款要有备注,明确性质。
3. 借款要有凭证:即使是恋人之间借款,也应保留借条或明确聊天记录。
4. 分手时友好协商:如果涉及财物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解决,避免诉讼成本。
结语
爱情退场时,不必让账单成为最后的告别。
那些转账记录和礼物清单,或许标记过真心,却丈量不出感情的深浅。法律可以厘清金钱的边界,却算不清青春里诚挚的付出。
从此山水一程,各自珍重。感情的世界里,愿你付出真心时不计较得失,收回目光时能守护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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