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中,一方为表达爱意或共同生活所需,向另一方转账、赠送礼物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一旦感情破裂,这些能否要回?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获得改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部分款项的返还。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2024年7月,陈先生与黄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双方举办订婚仪式,陈先生向黄女士支付了彩礼22.8万元及金饰。在此期间,陈先生还通过微信多次向黄女士转账共计6万余元,并给付了多笔现金红包。
订婚仅两个月,两人关系就因矛盾解除了婚约,黄女士仅退回了22.8万元的彩礼及部分金饰,但拒绝返还陈先生在恋爱期间的其他款项,陈先生认为这些钱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既然婚约解除,黄女士应当返还,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仅判决黄女士返还一只金手镯(价值2.4万余元),其余诉求均被驳回,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陈先生委托我所代理二审程序,案件由锦盾律所夏文辉律师和王晗律师(实习)负责代理,接手案件后,团队对一审判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款项性质上存在两个关键问题:
未能准确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一审将多数转账简单认定为“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忽略了部分款项具有明确的“筹备结婚”用途。
对证据链的审查存在偏差:一审未能充分结合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当地风俗等证据,综合认定某些款项的给付目的。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部分代理意见,对款项性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区分认定.
把部分赠与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彩礼范围:
微信转账中,用于“购买金饰”的2万元、“支付学费”的5000元、“偿还房贷”的5180元,合计30,180元。
现金红包中,“万里挑一”红包10,001元及“见面礼”16,800元,合计26,801元。
以上合计56,981元,扣除黄女士转账11,700元,剩余45,281元
结合双方同居事实、分手原因等因素,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该金额的70%,即31,696.7元。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黄女士向陈先生返还31,696.7元。 加上一审已判决返还的金手镯,我方当事人共计挽回经济损失约5.5万元,权益得到了更大程度的维护。
本案的改判结果,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婚恋财产纠纷的审慎区分原则。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我们建议:
对于金额较大、且用于购房、装修、筹婚等明确目的的转账,可在转账时通过备注、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其“以结婚为前提”的背景,避免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
彩礼、贵重金饰等通常被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若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当返还。支付和接收时最好有凭证,并明确其性质。
善保管好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特别是能说明款项用途、背景的沟通记录。
在特殊节日发送的“520”、“1314”等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红包,以及日常小额消费支出,通常被认定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分手后难以要回。
恋爱经济往来需理性。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方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