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1.5万,分手后索还?法院:不构成不当得利.
“爱时倾其所有,散时锱铢必较”,这样的戏码在情侣分手后并不少见。从日常红包、节日转账到大额支出,恋爱期间的每一笔金钱往来,在感情破裂后都可能变成争议焦点。“我为你花的钱,凭什么不还?”“你自愿赠与,哪有要回的道理?” 分手后索要恋爱费用的纠纷屡见不鲜,这笔 “感情债” 究竟该由法律如何评判?是理所应当返还,还是自愿付出无责?一起典型案例的判决,或许能给出答案。
2020年,原告与被告相识,经过数年的交往,双方于2024年5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以及对恋爱关系的珍视,在经济上给予被告诸多支持,多次以红包、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钱财,累计金额达15000元。 然而,在恋爱进程中,原告察觉到被告行为存在异常。被告频繁与多名异性维持暧昧关系,且在其社交圈子中故意谎称单身,借此收受其他异性的转账与礼物。当原告就上述行为向被告提出质疑时,被告不仅未给予正面回应,反而多次编造虚假陈述予以否认。被告的此类行为严重违反了恋爱关系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原告对这段感情的信任基础完全瓦解。原告给予被告款项,是以双方真挚的恋爱关系以及对被告的信任为前提条件,而如今被告的欺骗行为,使得这一给付前提已不复存在。被告获取上述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却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及其家人就款项返还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但均未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被告甚至将原告列入黑名单,拒绝一切沟通,至今未返还分文款项。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本案中,首先,原告温某向被告谢某转账的时间节点是在双方认识后,而从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可知,原告向被告展开追求,并且关系超越普通朋友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诱使原告转款;其次,原告向被告的多笔转账中,较大部分转账金额是520元、1314元,最大金额为5200元,且多数转账系给被告打疫苗、美容、买衣服、水果等用途。因此,上述事实表明,原告系为了发展和维系二人感情,自愿支付恋爱费用,蕴含赠与意思表示,被告收取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原告主张即使认定赠与,也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但原告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并要求返还案涉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这场因恋爱转账引发的纠纷,最终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告终,背后折射的是法律对恋爱关系中财物往来的清晰界定:感情里的自愿付出,若未明确约定附加条件或借贷性质,即便日后关系破裂、一方存在道德过错,也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不当得利”。像 520 元、1314 元等特殊寓意转账及日常消费支出,是维系感情的赠与。提醒各位:若涉及大额转账且“以结婚为目的”等的特殊期待,务必保留相关证据;日常小额赠与则应秉持“自愿无悔”的心态,避免分手后因财产纠葛消耗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