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买房、奔着结婚去,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最后婚没结成,出资方想按房款比例分增值收益,法院会支持吗?
最高法最新入库案例给出明确答案:不能!出资多≠分得多,机械按出资比例分割增值,已被最高法直接改判推翻。
案情回顾:出资近七成,终审却大幅缩水
王某与姚某恋爱期间计划结婚,因王某无北京购房资格,二人共同出资、以姚某名义购置总价380万房产,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王某及其父亲合计出资超六成,承担中介费、税费等全部前期费用。
二人分手未成婚,王某起诉要求按67.16%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一审、二审均支持其诉求,判决姚某返还506.93万元。
案件一路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将案由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改判姚某仅返还350万元,王某直接少拿156万!
核心裁判规则:出资≠增值,婚约财产不适用投资逻辑
最高法明确裁判要旨,成为同类案件权威指引:
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登记一方名下且无约定,婚约目的落空时,不得按出资比例分割增值收益,不得套用投资收益原则。
1. 案由定性是关键:非共有物分割,是婚约财产纠纷
案涉房屋是婚房,而非投资品,出资行为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商业逐利。一审、二审将其定性为共有物分割、按投资逻辑判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 三大禁止性规则,颠覆传统认知
✔禁止将出资比例与增值收益直接挂钩
✔禁止将登记权利人身份作为增值独占依据
✔禁止简单套用商事投资的收益分配逻辑
3. 法院裁判五大核心考量因素
最高法确立综合裁量原则,不再“一刀切”:
1. 房款支付:出资额度、贷款偿还、税费承担
2. 房屋增值:自然增值幅度、增值成因
3. 登记使用:产权归属、实际居住、维护管理
4. 政策影响:限购、无购房资格等客观限制
5. 婚约基础:以感情为前提,非借婚姻敛财
本案中,最高法结合北京限购政策、房屋登记状态、双方实际贡献,最终酌定返还350万元,兼顾情理与法理。
法律依据:以《民法典》为根基,恪守公序良俗
判决援引《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照法律;无规定则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约财产是民间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给付,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当返还。此类纠纷核心是返还财产,而非分割投资收益,这是改判的底层法律逻辑。
避坑指南:恋爱购房,这3点一定要做
1.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房屋归属、出资比例、增值分配、婚约解除后的返还标准,从源头杜绝纠纷。
2. 留存完整出资凭证
转账备注“婚房出资”,保留转账记录、税费票据、还贷凭证,父母出资需明确性质,避免被认定为赠与。
3. 优先登记双方名下
无购房资格可通过协议约定权益,或采用代持、共有约定等合法方式,保障出资方权益。
爱情不能用金钱衡量,婚房更不是投资标的。最高法此案传递清晰信号:婚约财产纠纷,情理法兼顾,出资方的合法权益受保护,但绝不是“出多少钱就分多少增值”。
感情散了,财产要清;提前做好约定,才能既守护爱情,也守住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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