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装单身骗人谈恋爱,现在要真金白银赔钱了。
深圳中院最近公布的一则生效判决:男子罗某谎称自己已经离婚,骗女同事顾某和他谈恋爱,最终被判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看到这条新闻,肯定有不少人心里咯噔一下:以后谈恋爱谈崩了,是不是都能去法院讨个说法?
别急,今天我就从我多年法务+律师的角度,跟你好好盘盘这个案子。先直接告诉你结论:这场胜诉,门槛高到你想不到。
它跟你想的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完全是两回事。
先泼一盆冷水:想靠这个判例打官司?99%的人不够格
说实话,我这些年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咨询。很多人上来就带着一肚子委屈,说他骗了我,我要告他。
我都会先给他们摆事实:法院支持这类恋爱欺诈侵权赔偿的案子,比较罕见。绝大多数甚至都立不了案。深圳这个案子之所以能赢,是因为它踩中了法院支持的所有要件,堪称教科书式的标准案例。
想赢?你得先跨过下面这四个雷打不动的核心门槛,少一个都不行。
第一道门槛:欺诈的核心内容
法院管的从来就不是恋爱里的日常吹牛。比如工资报高了一点、恋爱次数少说了几段,或者用美颜照片塑造人设。这些在法官看来,属于恋爱中合理的隐私范畴和社交策略,顶多是道德瑕疵。
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是那种能直接决定你是否愿意和对方建立亲密关系的根本性事实。罗列一下,大概就这几类:隐瞒已婚/离婚事实、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虚构本人核心身份信息(如姓名、学历)。
换句话说,对方骗你的,必须是个定生死的硬性条件。他骗你说自己是清华毕业,结果发现是技校肄业,这可能构成;但他骗你说自己年薪百万,结果只有五十万,这个大概率不构成。
第二道门槛:因果关系必须板上钉钉——欺诈在前,恋爱在后。
这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深圳这个案子,证据链极为清晰:顾某一开始就因为罗某已婚而拒绝了他。直到罗某明确撒谎已离婚,顾某才同意建立关系。这个因骗生爱的逻辑链条,被聊天记录和时间点锁得死死的。
但现实中,更多情况是怎样的?是先恋爱,恋爱半年一年后,才发现对方不对劲。这种在关系中慢慢发现骗局的情况,因果关系就断了。法官会认为:你最初和他恋爱时,并非基于某个具体的欺诈事实,而是基于其他因素(如感情)。这样一来,欺诈行为与恋爱决策之间的因果链条就模糊了。
光这一条,就把大多数人卡在了门外。
第三道门槛:必须有实打实的损害后果,而不是单纯的情绪低落。
“我很难过”、“我失眠了”、“我感觉被骗了”,这些主观感受在法庭上基本没有分量。法律要的是客观证据。
深圳案子里,顾某的证据是什么?她拿出了完整的心理咨询记录、近两万元的付费凭证,以及微信聊天中能持续印证其精神状态恶化(如向朋友倾诉抑郁、就医等)的细节。这些证据,共同指向了一个医学或心理学上可以评估的损害结果。
你要告,也得拿出类似的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相关费用票据。仅仅是几段哭诉的聊天记录,远远不够。
第四道门槛:你必须是个善意的受害者。
这一点最容易引发争议。什么叫善意?就是你确实不知道对方的虚假情况。如果你从一开始就对他已婚的事实有所怀疑,甚至心甘情愿介入他人婚姻(即知三当三),那么在整个法律评价上,你的权益就很难受到保护。法院不仅不会支持你的诉求,还可能认为你的行为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
举个例子,同样是围绕隐瞒已婚状态的欺诈,结局却完全不同:
(2021)京0102民初9827号案: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交往并发生关系,法院认定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侵犯原告人格权,判决被告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5)沪0115民初2693号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曾是同事,且被告妻子为公司股东等事实,足以让原告对其婚姻状况产生合理怀疑。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交往时明确宣称单身,最终被驳回诉求。
看到没?法院的眼睛雪亮。你是不是真的被骗,他们会结合所有事实,审慎判断。
这四座大山压在面前,你还觉得这类官司那么容易吗?它不是恋情保险,更像是为突破做人底线的最恶劣欺诈行为,量身打造的一道事后惩罚机制。
有人问:这是在用法律插手恋爱自由吗?误解太大了!
作为律师,我必须澄清一个最根本的概念:法律管的从来不是恋爱,而是欺诈。
《民法典》第七条白纸黑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条帝王条款放之四海而皆准。无论你是签一个亿的商业合同,还是建立一段亲密关系,诚实都是基石。深圳这个判决,本质上不是给恋爱行为上枷锁,而是重申那条老理儿:人可以不爱,但不能骗;更不能用一个弥天大谎,骗取他人的感情、信任乃至身体亲密权。
它捍卫的是什么?是受害者的人格权和知情同意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所有人格权益。
把一个已婚人士假冒成可发展的单身对象,这本质上,是剥夺了对方在完整信息下做出人生重大选择的权利。你所有的情感投入、身体接触、乃至对未来的人生规划,都建立在一个虚假的基础之上。这和投资时遭遇虚假陈述被骗走钱,在性质上是相通的,我的自主决策权被你的谎言篡夺了。
所以,别再说法律插手谈恋爱了。法律只是冷冷地告诉你:谈恋爱可以自由,但骗人,成本很贵。
会引发诉讼爆炸?别开玩笑了,法院早把漏洞堵死了
总有人杞人忧天:判决一出来,以后法院会不会被各种分手狗血案淹没?
放心,绝无可能。
第一,前面已经说了,起诉的实体门槛高得离谱。婚姻、疾病、身份这三项核心欺诈事实,在恋爱中本来就属少数。甜言蜜语、适度美化、选择性倾诉,都进不了欺诈的行列。
第二,是程序门槛更高:举证是场硬仗。
很多来咨询的当事人,连对方身份证号、真实住址都提供不全,法院单是立案环节就能劝退。要赢,你需要组织起一条铁证链:“他骗我”的证据(如聊天、录音)——>“我因骗而信”的逻辑(如拒绝到同意的聊天转折)——>“我因此受损”的证明(如就诊记录)——>“损害与欺诈有因果关系”的推论。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很多人被骗后第一反应是愤怒争吵、拉黑删除,证据瞬间湮灭。立案都难,何谈胜诉?比如(2022)沪0106民初23402号案,法院之所以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正是因为被告的隐瞒已婚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错误处分性权利,进而遭受了怀孕、流产等一系列客观、可证明的损害后果。损害,是关键。
第三,法律只保护实在的损害,不保护虚无的估值。
“我付出的青春”、“我投入的感情”、“错过更好的人”,这些都是无法货币化、也无法被法律承认的成本。法院保护的,是你看得见的身体健康损害、实际支出的财产损失。你为恋爱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情绪价值,只能由你自己消化。
所以,指望一个判决就能让恋爱官司泛滥的人,完全低估了司法实践的严谨性。
说点实际建议:真遇到了,这判决能帮我们什么?
既然诉讼门槛这么高,这个判决对我们普通人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下面这些话可能比判决本身更有用:
第一,发现端倪后,立刻行动,目标不是吵架,而是证据。
情绪发泄是本能,但会毁掉最重要的东西——证据。一旦感觉不对,立刻开始做这四件事:1. 全面备份所有聊天记录(从相识到决裂,一句不漏)。2. 用合法手段固定录音录像。3. 保存所有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哪怕是小额礼物)。4. 尽量弄清对方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你的证据库,是你未来一切维权可能的基石。
第二,核实关键信息,用最笨也最可靠的方法。
最忌轻信口头承诺或模糊不清的离婚证照片(P图成本为零)。最踏实的方法是:邀请他一同去民政局,打印他本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果对方百般推脱,本身就说明了问题。此外,如果对方总以各种理由不让你接触他的核心社交圈(家人、密友),或在社交媒体上对你们的关系讳莫如深,那你必须高度警惕。
第三,维权路径要选对,别一条路走到黑。
主要被骗的是钱? 优先考虑要求对方退钱。这条路,举证难度通常比证明情感欺诈侵权要低得多。
除了钱,还伴有身体、精神损害(如心理抑郁、意外怀孕)? 这时再考虑起诉人格权侵权,主张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一开始就是精心设计的骗局,以恋爱为名行诈骗财产之实(远超消费水平的索要)? 别犹豫,直接考虑报警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放下羞耻感和无谓的自责。
我见过很多当事人,他们最大的痛苦不是来自骗子,而是来自内心:“我太蠢了才会被骗”、“说出去太丢人了”。请记住:被骗,永远是骗子的错,是撒谎者突破了为人的底线。 你的真诚、信任和投入,是美好品质,不是缺点。
感到羞耻的,应该是那个用谎言骗取这一切的人。
写在最后
我是王杰律师,在杭州执业,我主要的领域是公司商事与劳动争议解决,但人格权纠纷领域也接触不少。
写这篇文章,是希望用更通俗的方式,把一纸法律判决背后的逻辑和边界讲清楚。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扰,或有公司商事、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交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