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已婚男子谎称离婚,反复追求前女同事。两人相恋后,女方查证得知男方始终处于已婚状态,因此产生抑郁症状。事后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赔偿。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例。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顾某(女)与罗某(男)原为同事,2018年相识后,罗某多次向顾某表白请求确认关系,顾某因知晓罗某已婚而明确拒绝。2023年8月,罗某再次联系顾某,谎称自己已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状态,并不断示好追求顾某。在罗某的反复承诺下,顾某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顾某曾多次要求罗某出示离婚证,但均被罗某拒绝。
后顾某经查证得知,罗某始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离婚。顾某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产生抑郁症状,并为此支付近两万元心理咨询费。为挽回损失,顾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态的主观过错,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侵害顾某的人格尊严,顾某的损害结果与罗某的过错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罗某向顾某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男子罗某明知自己已婚,却反复谎称已离婚,刻意隐瞒关键事实,属于故意欺诈、恶意欺骗;且罗某在婚姻状态下同时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违背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女方得知真相后,遭受心理创伤并产生抑郁症状,罗某的行为给女方造成损害结果。
因此,本案并非单纯的感情纠纷,而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罗某侵害了女方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本案中,罗某需向女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两万元心理咨询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