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大额财物,在双方关系终止后,赠与人能否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该法律关系的性质应认定为一般赠与、附义务的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二、案情简要
解某(男)与刘某(女)曾系恋爱关系。2023年5月,解某购买了一件价值30996元的足金手镯及项链、吊坠等饰品,总价值42476元,交付给刘某。后双方关系破裂。解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手镯及吊坠。诉讼中,刘某已自愿向解某返还了10000元。双方一段通话录音显示,解某曾表示“到这个岁数了,在一块搭伙过日子,买这个首饰那就是我的,你在我这吃饭,我这睡觉,我管饭,包吃包住。”
三、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价值较高的财物,通常超出日常人情往来的范畴。若结合双方沟通内容、赠与方经济状况等因素,能够认定该赠与行为附有“共同生活”、“缔结婚姻”等特定目的或义务,则构成附义务的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致使该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即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时,赠与人依法享有撤销权,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应的财物。法院在具体裁量返还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实际付出、受赠人已返还部分款项等具体情况,以体现公平原则。
四、简要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赠与行为性质的精准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本案中,解某的收入水平与赠与首饰的高价值明显不相称,且其在通话中明确表达了“搭伙过日子”、“包吃包住”等意愿,这足以证明该赠与并非无条件的感情馈赠,而是以双方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的附义务赠与。这一定性,是后续法律适用的基础。
既然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时,法律便赋予了赠与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恋爱关系终结,刘某未能履行“共同生活”的义务,导致解某的赠与目的彻底落空,因此解某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财物的主张,于法有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原告最初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但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将法律关系定性为“赠与合同纠纷”。这并非超越当事人诉请,而是人民法院为彻底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讼累,依据案件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体现,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最终,法院在判决刘某返还手镯价款的同时,充分考量了刘某在双方同居期间提供的家务劳动、情感陪伴等付出,以及其已主动返还部分款项的情节,仅对价值最高的手镯作出返还判决,并扣除了已付款项,这一裁量结果合法合理,彰显了司法裁判的公正与温度。
五、案件索引
(2025)鲁14民终1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