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饰一套,手机一部,转账若干
……
恋爱时,这是心意
分手后,变成“旧账”
到底哪些该还?哪些不用?
情侣分手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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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5月,陈策(化名)与佟蕾(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陈策通过微信多次向佟蕾转账,共计3万元,并赠送一部价值约2千元的手机、一套克重约40克的金饰品。此后二人拍摄婚纱照,拍摄当日,陈策向佟蕾的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2025年12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陈策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请求佟蕾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及所赠物品。佟蕾则认为,赠与已完成交付,不可撤销,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
道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需根据赠与性质、目的及数额大小等因素加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性赠与:维系感情,不予返还
恋爱关系中的小额财物给付,通常属于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本案中,陈策通过微信向佟蕾累计转账的3万元,结合双方转账频率、金额及佟蕾亦曾向陈策多次小额转账的事实,应认定为恋爱期间正常范围内的情感表达,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同理,陈策赠送的手机属于普通消费品,未超出其经济能力及双方交往的合理范畴,恋爱关系终止后,此类已交付的一般性赠与财物,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不予返还。
特殊目的赠与:目的落空,应予返还
对于具有明显缔结婚姻意图的大额财物赠与,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收的一方继续占有财物则失去依据。
陈策在拍摄婚纱照当日向佟蕾转账的1.5万元,时间节点特殊,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象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彩礼性质。因双方后续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亦未产生共同开支,该款项给付目的未能实现,佟蕾应当返还。
至于一套约40克的金饰品,从财物属性、双方经济能力对比及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该赠与远超一般情感表达范畴,带有“定情信物”的承诺属性,系陈策基于稳定恋情、缔结婚姻的期待而作出的附条件赠与,现二人未能缔结婚姻,佟蕾应返还金饰原物或按购置时的价值折价返还。考虑到金价上行的客观趋势,按购置价格折价处理能够平衡双方权益。

法官说法
金钱从来不是衡量情感的标尺,恋爱交往应当真诚、理性、负责,将情感交流置于首位,不以物质付出换取好感,不以超越能力的开销博取认同。与此同时,对于大额经济往来,特别是转账款项,双方应明确其性质系日常赠与、彩礼给付还是民间借贷,这既是法治思维的体现,也是对彼此的尊重。当缘分走到尽头,理性处理财产纠葛,既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亦体面尊重过往付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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