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今天我来带大家看一个案子,赠与合同纠纷的,核心点概括: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时,赠与的解除条件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基本案情案号:(2024)沪02民终19099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邓某与李某自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保持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邓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李某多次转账,金额从几百到数万元不等。2021年10月25日,李某向邓某出具了一张8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已被另案生效判决确认为对之前款项的借贷结算,判令李某归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21年10月26日之后的款项。在此期间,邓某向李某转账77万余元,李某向邓某转账4.3万余元,抵扣后差额为72.8万余元。邓某主张这笔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分手未结婚,要求撤销赠与并由李某全额返还。李某则辩称,这仅仅是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和共同开销,且自己从未承诺以结婚为目的恋爱,不同意返还。
疑难点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是否构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构成,未能结婚时该如何处理?
如何认定“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院认为,不能仅凭恋爱关系就推定所有转账都是普通赠与。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李某在索要款项时频繁使用“老婆”称谓,并以“领证”“迁户口”“房子有你一半”等结婚承诺来引导和安抚邓某。同时,李某在之前民间借贷案件的庭审中也曾自认“是以结婚目的与原告恋爱”。综合转账金额巨大且主要用于李某偿还房贷及债务,足以认定邓某是基于结婚期待而提供经济扶持,双方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合意。李某在本案中违背之前的庭审陈述,否认结婚目的,有违诉讼诚信。
未结婚是否导致赠与失效?法院指出,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不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缔结婚姻是赠与的基础性前提。比照彩礼返还规则,应当将“未结婚”认定为赠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如果把结婚当作生效条件,意味着受赠人无权动用这笔钱,这不符合生活常理;而把未结婚作为解除条件,意味着赠与先生效,受赠人可以使用款项,但一旦结婚目的落空,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就应当返还。
返还金额如何酌定?并非所有转账都能全额返还。法院强调,需综合考量给付目的、财物价值、恋爱时长等因素。对于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日常消费性支出等,属于表达增进感情的普通赠与,不应返还。扣除这些日常小额支出后,法院最终酌定李某需返还55万元。
法条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点评:这是本案逆转的关键法条。一审认为结婚不能作为赠与的法定义务,故不支持撤销;二审则巧妙运用“附解除条件”的理论,将“未结婚”作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则赠与行为失效,为受骗一方提供了返还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点评:本条界定了赠与的基本属性。但在恋爱语境下,大额赠与往往并非“纯粹无偿”,而是暗含了结婚的期待。当这种期待通过聊天记录和自认被证实为双方合意时,赠与的性质就升格为附条件赠与,不再适用普通赠与交付后不得随意撤销的规则。
椰子油点评本案邓某能翻盘,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他保留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李某在前案中的“自爆”。李某在索要钱财时用结婚画大饼,出了事又想撇清关系,甚至在前案承认以结婚为目的,本案又反悔,这种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诉讼不诚信行为,直接导致法院对她产生负面心证,坐实了转账的“附条件”属性。这对邓某最终有利。
处理思路:在恋爱大额经济往来中,若转账方希望保留分手后追回的权利,必须在转账时或日常沟通中明确款项的性质。如果是帮对方还贷、还债等大额支出,应在聊天中明确提及“为了我们以后结婚”“领证后再怎么处理”等字眼,形成“以结婚为目的”的书面或电子证据。反之,如果确实是无偿赠与,也应避免做出附带条件的承诺,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切勿在诉讼中前后矛盾,法庭上的每一次陈述都将成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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