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范某与张某曾是恋爱关系,二人相处期间,范某先后分十余笔向对方转账,累计金额高达 116600 元。所有转账均未标注用途,双方日常聊天记录里,也从未明确提及 “借款”“还款” 等相关内容。
两人分手后,双方就钱款问题进行对账,张某自愿出具了一张金额为 5 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具体还款日期。可到期之后,张某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范某将对方诉至法院,主张这 116600 元全部属于借款,要求对方全额返还。
结合转账流水、聊天记录、事后出具的借条等全部证据,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返还 5 万元,驳回范某要求返还剩余 66600 元的诉讼请求。
裁判核心逻辑:恋爱关系中的资金往来带有强烈的情感属性,不能单纯凭借转账金额较大,就直接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只有形成明确借贷合意的款项,才能按照借款处理;没有还款约定、用于维系感情的转账,应当认定为自愿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