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直播中经常存在夸大、虚构事实的情形,对此应当准确区分正常的美化夸张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犯罪界限。直播中,用户打赏希望获得的往往是一种精神享受,主要通过观看面面、与主播互动、获取直播间其他用户的认可等进行价值感知与评价打赏原因与直播行为的关联性、紧密度较高。一些主播美化自己的容貌甚至隐瞒性别、年龄、婚恋关系等信息进行直播并获得打赏,虽然可能导致打赏用户精神需求、恋爱需求等目的的落空,但很难认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涉及民事欺诈、是否能追回打赏,也需要根据欺骗的内容、程度、用户的民事行为能力、打赏的多少等情节来综合判断用户与主播之间是否属于赠与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
刑事审判参考第1573号案件中,需要对被告人等行为进行区分,在主播提供了直播服务,并通过点赞、私信、评论等方式吸引用户到直播间观看直播、打赏等,此阶段行为并不属于诈骗犯罪的范畴。但之后,被告人将直播平台作为精维选取目标客户的工具,进一步接触目标用户并添加微信,通过承诺恋爱关系、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等方式要求被害人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打赏,此时被害人支付钱款已经脱离了“通过直播获取精神享受而进行打赏的范畴,是基于对被告人一方承诺“进一步发展”而给付财物,实际上与被害人直接联系的并非主播本人而是公司男性运营人员,在被害人打食到达一定数额款项后,被告人方敷行、推脱见面甚至直接拉黑,此阶段属于较为典型的婚恋诈骗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构成诈骗犯罪。此时,直播平台的打赏款先项仅是被告人接收诈骗资金的工具,被害人行为与直播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关联。
主要参考文献:《刑事审判参考》第13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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