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刘某与袁某恋爱期间,男方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转账共计3.2万余元(多为520、1314及500元以下小额),并称刷卡为女方购买首饰、衣服花费5.3万余元,合计8.58万元。男方主张这些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要求返还。
女方辩称:转账是恋爱日常花费和赠与,首饰根本没收到。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理由:转账多为小额、带有特殊含义(520、1314),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分手不退。首饰、衣服虽有刷卡记录,但无法证明实际赠与了被告,证据不足。彩礼通常是一次性或分几次大额给付,不可能几元、几百元分两年多笔支付。
划重点:520、1314红包、几百元小额转账→一般认定为爱意赠与,分手不退。主张对方收了大额首饰/现金,必须提供交付证据(聊天记录、收条、证人等)。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吃饭、买衣服)不能算彩礼。
提醒:想以结婚为目的给钱,转账备注“彩礼”,且尽量大额、一次性或短周期给付。送贵重物品(首饰、名表)让对方签收或留聊天记录确认。别指望分手后把两年多的“零花钱”要回来。(2021)赣0902民初8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