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情侣之间恋爱财产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情侣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在双方分手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难以协商解决,进而引起诉讼,现本文着重以房屋分割进行分析。
二、经典案例
情形一:一方全款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存在共有的意思表示。
(2024)黔0102民初 147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赠与被告案涉房屋?虽然案涉房屋是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说100万房子、200万双方开个店…,被告说100万就是买房子的钱,买房什么的等原告来拍板,这笔钱动用的地方都会经过原告的认可…等,说明双方是由原告出资买房共同使用,原告并无将案涉房屋单独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基于双方的原本合意是共有案涉房屋,故被告自行将案涉房屋卖掉且未补偿原告没有法律依据,应退还原告一半卖房款80万元。
情形二:一方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超出了普通情侣之间的馈赠,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2025)冀0102民初487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一方全额支付购房款后,将一半份额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情形下,所涉房屋购买时价值高达百余万元,属于家庭重大资产,远非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或一般性财物馈赠可比,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将如此重大财产的一半份额无偿登记在对方名下,显然超出了普通情侣间馈赠的常见范畴。根据我国社会传统习俗及公众普遍认知,婚前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其隐含的共同期待和真实意图通常在于组建家庭、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属于具有高度身份关联性和目的性的特殊赠与。现结婚目的已确定无法实现,该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失效,另一方继续保有案涉房屋50%份额即失去了法律依据。
情形三:若登记按份共有,双方均有出资,可视为已经对份额进行了约定。
(2021)粤01民终1890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如果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通常视为双方对房屋份额进行了约定,法院一般会按照登记的份额直接对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四:共同出资,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出资额进行分割。
(2022)琼0105民初673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恋爱关系中,即使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由于双方缺乏家庭关系,且缺乏对份额的明确约定,亦应推定为按份共有,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写在最后:情侣间共同购置房屋的分割,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上述案件采用部分观点。但是一般情况下,房屋分割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产权登记形式、出资比例与实际贡献、购房目的、双方共同生活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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