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男女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汽车分手时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男女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汽车,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该车辆系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男女双方应按份共有该车辆。至于占有车辆产权份额的多少,应先看双方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占有份额。例如,购车款共10万元,女方出资6万元,男方出资4万元,则女方占车辆60%的产权,男方占车辆40%的产权。如果不能确定出资比例,则视为等额享有。例如,男女双方恋爱时均不定时、不定额地往同一账户存钱,并通过该账户资金支付购车款的,则因难以区分购买车辆各自的出资额,男女双方各享有50%的车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