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恋爱协议中凡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干涉婚姻自主权等内容的条款,一律无效。
典型的无效条款包括:
限制分手自由的条款:如“任何一方不得主动提出分手”“分手需支付违约金”等。
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如“如日后提出分手则需赔偿”等,这类约定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
限制正常社交的条款:如“不得与异性接触”“不能跟异性同事出差”等,过度限制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的约定同样无效。
“忠诚条款” :约定“不得出轨”“否则赔偿”等内容,法院通常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书籍中也明确,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情侣之间的此类约定更是难以获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