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大树与小草同居五年间,小草多次提出结婚,均被大树以各种理由推脱。三十岁生日时,小草再次提出结婚遭拒,心灰意冷之下提出分手。随后大树将小草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同居期间购买的首饰、衣服、化妆品等物品(或等值钱款)及转账16万元。小草辩称转账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并非纯赠与;衣服首饰属赠与行为,且自己也曾为大树购买手表、电脑等物品,均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本案系同居析产纠纷。关于大树主张返还同居期间购买的首饰、衣服等物品及16万元转账,鉴于双方恋爱同居长达五年,分手系因大树拒绝结婚、小草并无过错,结合小草提供的物业费、日常消费等票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此类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赠与以及为共同生活或增进感情的频繁转账,均应认定为赠与,赠与完成后不支持返还。
一、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按以下规则处理:
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区分以下情形裁判:
(一)归各自所有: 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
(二)按共有处理: 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生产或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简言之,同居关系析产以"有约从约、无约各自所有"为原则,双方基于共同法律行为所得的财产,方按共有处理。
二、律师建议
同居前应理性评估,自愿选择同居关系,意味着需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明晰双方权责,建议提前签署《同居协议》,明确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及财产归属。如此,即便日后感情生变,也能依约有据地和平分手,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