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警官·说法】理性化解婚恋纠纷,切莫冲动酿成悲剧
编者按:命案,看似遥远,实则往往只在一念之间、一步之遥。一句口角、一顿酒劲、一次推搡、一笔赌债、一段感情纠葛……冲动之下,情绪失控,瞬间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从“讲理”滑向“犯罪”……柳城警方开设【螺警官·说法】专栏,用各地真实案例拆解冲突升级的全过程——导火索、发酵点、失控瞬间、法律后果。学法,是为了在情绪上头时,想到后果;守法,是为了在冲动边缘时,守住底线。愿每一个案例,能在心头悬一把尺,量一量冲动的分量。犯罪嫌疑人叶某(男,41岁)与被害人徐某(女,44岁)系夫妻关系。因叶某怀疑徐某有外遇,二人关系一直不睦。案发当日,二人又发生激烈争吵,叶某恼羞成怒,失去理智,当着大女儿面,用家里的斧子向徐某后颈部连砍数斧,导致徐某当场死亡。杀人后,叶某自知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随后,叶某携带两瓶农药,驾驶自家汽车到其母亲坟前,喝药自杀。犯罪嫌疑人赵某(男,67岁)与被害人韩某(女,53岁)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同居生活,赵某日常经济窘迫却自称有300多万元存款,二人商量登记结婚时,韩某向赵某索要彩礼20万,赵某拿不出来,案发当日,二人又因彩礼问题发生激烈争执,赵某失去理智把韩某当场勒死,并将其埋到自家院内。韩某家人发现无法联系到本人,便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到达现场,开展调查,赵某自知事情败露,在自家院内自缢身亡。犯罪嫌疑人乔某(男,43岁)与被害人王某(女,35岁)系男女朋友关系,同居生活3年,二人分手后二个月,王某又与被害人李某(男,37岁)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居生活。乔某多次找王某欲和好,均遭王某拒绝,乔某见不能恢复关系,便向王某索要二人相处期间为王某购买的车辆和财物,也遭到王某拒绝。案发当日,乔某酒后再次找到王某,要求与王某复合,遭拒后,乔某用携带的尖刀刺中王某左大臂和左手背各一刀,李某见状上前阻拦,王某逃跑,乔某气急败坏,便用尖刀将李某扎伤,经抢救无效,李某于第二日死亡。乔某伤人后,逃离现场,自觉无望,服用农药自杀身亡。综合三起案例可见,所有悲剧的核心诱因均为当事人缺乏理性沟通能力、遇事冲动极端、摒弃合法维权途径、漠视法律与公序良俗,同时矛盾初期未及时疏导化解、双方互不体谅退让,最终让普通的婚恋、经济小纠纷升级为恶性刑事案件。
个人危害。人最宝贵的就是生命,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被害人而言,没有生命,就失去了一切。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人生毁于一旦。
家庭危害。对于被害人来说,家人、亲戚终日忍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家人、亲戚担惊受怕,被人指责,名誉受损,甚至影响子女升学、就业和工作。
社会危害。一起命案不但对个人、家庭产生影响,对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首先,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其次,对社会良好的治安秩序造成危害;最后,给城市良好形象造成影响。
家庭和睦是安稳生活的根基,夫妻婚内应当互敬互谅、忠于婚姻、用心顾家,产生矛盾及时沟通。感情确已破裂,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依法解除婚姻。婚恋中严守法德底线,摒弃出轨、非法同居等行为。遭遇情感、财产纠纷切勿冲动施暴、极端报复,可向社区、妇联、司法所、派出所等机构求助调解、申请法律援助,合法理性维权,严防恶性悲剧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