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说法|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礼物价值不对等,分手后能要求对方补差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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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礼物,价值不对等,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补偿差价?
一般来说互赠行为属于双方自愿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赠与完成后不得撤销,不能要求补偿差价,但如果是明显超出普通恋爱期间互赠礼物的金额范畴,实质上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未能成婚,赠与方可以主张适当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将双方的私密聊天记录截图发给他人,是否违法?
不一定,若聊天内容涉及私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行为属于“泄露”他人隐私,属于违法构成侵犯隐私权。若聊天内容不涉及私密信息,则可能不构成隐私权侵权。
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担保借款,分手后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以及第六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责任不会因恋爱关系终止而免除,担保人仍需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主债务已清偿或担保合同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