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某与金某,曾是恋人关系,两人的故事始于 2024 年春节。在恋爱期间,伊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金某转账。转账金额中,有 “520”“1314” 这类具有浪漫寓意的数字转账,累计金额 21200 元;除此之外,还有 5000 元、10000 元等大额转账,累计金额 135000 元。
然而,随着相处时间推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最终无奈分手。分手后,伊某某因财产问题与金某产生纠纷。他主张上述转账均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属于彩礼范畴,要求金某返还全部转账款项;金某则辩称,案涉转账均为伊某某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伊某某遂将金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严谨细致剖析案件细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抽丝剥茧、还原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节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依法不属于彩礼。本案中,伊某某多次向金某转账 520 元、1314 元,该类转账发生于具有特殊意义的时间节点,系伊某某为表达爱意、增进双方感情而自愿作出,属于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恋爱情感表达,赠与人转账时并无要求返还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部分转账依法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伊某某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
对于伊某某主张返还的其余 135000 元转账,情况则有所不同:该部分转账金额较大、无特殊含义,伊某某明确系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综合考量双方恋爱时间较短、转账金额较高、金某为普通工薪家庭,以及双方恋爱期间存在一定日常消费等因素,法庭依法判决金某返还部分款项 120000 元。双方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