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并非都能要回,需要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来判断。
一、一般赠与不予返还。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的小额转账、日常消费、特殊含义的转账,均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赠与后不能要求返还。
二、附条件赠与可主张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大额财物,如购房款、彩礼、贵金属等,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要求对方返还,但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可酌情扣减。
三、借贷关系应予返还。若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如转账备注“借款”,有借条或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即便是在恋爱期间,出借方仍有权要求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