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是情侣维系情感的常见方式,但恋情终结后,转账、首饰、礼金等财物的返还纠纷逐年激增。司法审判的核心争议始终聚焦于:涉案赠与属于普通无偿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两种赠与性质认定不同,法律后果截然相反:普通赠与交付完成即不可撤销,而附婚姻条件的赠与,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可依法主张返还。
原、被告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相处期间存在频繁的微信、银行转账及贵重饰品赠与行为。双方因感情破裂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主张全部财物给付均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婚约赠与,起诉要求被告全额返还;被告则抗辩案涉款项及物品均是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无婚姻附条件属性,不应返还。(案例按源于裁判文书网)
我国《民法典》并未对恋爱婚约赠与作出细化条文规定,仅原则性规定了赠与合同的生效规则。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将婚约赠与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方基于未来登记结婚、组建家庭的合理期待,向另一方给付财物,一旦婚恋关系终结、婚姻无法缔结,赠与的基础条件灭失,受赠方继续占有财物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如何区分纯粹情感赠与与婚约赠与,是审判中的核心难点,本案对此作出了细致界定。
结合该案判决内容,界定“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并非依据当事人事后单方陈述,而是结合全案客观证据综合推定,形成了四大核心裁判标准。
法院重点核查双方是否存在拜见家长、商议订婚彩礼、敲定婚期、筹备婚房、沟通婚后生活等实质性行为。若双方仅处于浅层恋爱阶段,无任何婚嫁合意沟通,即便存在大额转账,也无法推定具备结婚目的。本案中原告仅诉讼中主张婚恋初衷,无交往期间的磋商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二、以财物金额、给付场景和象征意义作为重要区分依据。对于520、1314、521等具有情侣示爱特殊寓意的转账,以及生日、节日的小额礼品、日常餐饮消费、短途出行开支等,司法统一认定为维系恋爱关系的普通赠与。而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转账、贵金属首饰、名牌贵重物品等,因远超普通情感交往范畴,会被初步推定带有婚嫁期许。同时法院会结合当事人收入水平、当地经济习俗,排除正常恋爱开支,界定附条件赠与范围。
主张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转账备注、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双方谈及彩礼、婚嫁筹备的沟通内容,是认定附条件赠与的核心直接证据。当事人仅在分手后单方主张给付基于婚姻目的,无交往时的真实意思佐证,依法不能成立。本案中因原告缺乏实时合意证据,其全额返还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地区彩礼、婚约财物给付具有明确的地域习俗特征,法院会区分习俗性婚约财物与日常恋爱赠与。同时,对于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的款项,即便属于婚约赠与,法院也会基于公平原则酌情扣减,不予判令返还。
该案判决明确恋爱赠与的司法认定不搞“一刀切”,既不支持受赠方无偿占有带有婚嫁期待的大额财物,也不纵容赠与人分手后全盘追回日常情感支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主观婚嫁意愿+客观佐证行为+匹配财物属性三者统一,缺一不可。单纯的恋爱相处、口头婚嫁畅想,不能作为认定附条件赠与的依据。